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2017-09-18 作者: 浏览量:1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
视觉焦点
- 联播+ | 听,总书记讲“开天吴英杰齐扎拉与工业和信息化热点推荐
- [2021-04-12]联播+ | 听,总书记讲“开天辟地的大事变”
- [2021-04-12]吴英杰齐扎拉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王志军座谈
- [2021-04-12]今天,自治区召开抗击新冠肺炎疫情表彰大会
- [2021-04-09]吴英杰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
- [2021-04-08]全区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推进会召开
- [2021-04-07]《纪念西藏百万农奴解放62周年宣讲藏语音频》
版权归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