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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科技厅《西藏自治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2019-02-22  作者:   浏览量:4708  

藏政办发〔2017〕102号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科技厅制定的《西藏自治区专利资助办法》已经自治区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7日

 

西藏自治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知发〔2008〕11号)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2013〕8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专利资助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以及国家专利专项补助资金等计划资金。

 

第三条自治区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部分资助,择优支持,事后资助”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在自治区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具有自治区户籍或具有自治区居住证明的个人,且申请人地址在自治区境内;

(三)专利申请人(或第一申请人)为自治区全日制院校学生。

 

第五条申请专利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内专利已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

(二)申请港澳台地区专利已获得授权;

(三)申请国外专利已获得相关国家或区域性国际专利组织授权。

 

第六条优先专利资助的范围: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发明专利申请,以及重大科技攻关项目产生的专利申请;

(二)自治区优势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点企业、骨干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高新技术领域的项目和具有前瞻性的基础研究项目的发明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优势企事业单位的专利申请,市场价值高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的专利申请;

(四)在校学生的专利申请。

 

第七条专利资助标准:

(一)获得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8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资助金额为12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元/件;

(二)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

(三)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以外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为10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金额为2000元/件;

(四)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资助金额为20000元/件。

 

第八条对有专利资助政策的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资助对象,其所属地(市)同类专利资助金额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资助金额标准的,资助金额为两者的差额;等于或高于本办法规定资助金额标准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九条一件专利只能享受一次资助,但同一件专利申请既获得国内专利授权,又获得港澳台地区专利授权或国外专利授权的,可以同时获得国内、港澳台或国外专利资助。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时限:

(一)国内专利申请,应在获得专利授权的次年3月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资助;

(二)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应在获得专利授权的次年3月提出资助申请,逾期未提出的,不予资助;

(三)国外专利申请,应在专利授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逾期未提出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西藏自治区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资助申请人是个人的,须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或在校证明等证件之一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共有专利权的,应提供所有共同专利权人的相应身份证明和办理资助申报事宜的委托书,并有共有人的签章。

 

第十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审计和监督。

 

第十三条资助申请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于每年3月的法定工作日集中受理,并在受理完成后两个月以内完成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十四条申请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申报材料。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获取资助资金的单位或者个人,一经查实,全额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西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办法(暂行)》(藏政发〔2003〕9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抄送:区党委各部门,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区高法院,区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8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