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人社发〔2017〕139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的要求,我们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补贴落实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4日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市场就业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形势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引导我区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拓宽市场就业渠道,提高就业质量,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和《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任务分工方案》(藏就业联席〔2017〕1号)的要求,为落实我区高校毕业生到区内企业就业、到区外就业的相关补贴政策,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区内企业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 2017年1月1日后与区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毕业5年内的我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2.吸纳上述毕业生就业的区内各类企业。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 培训补贴:与高校毕业生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对其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2.生活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每月收入低于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3.住房保障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租住房屋的高校毕业生,按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月度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4.社会保险补贴:吸纳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对其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0年补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三)申报材料
1.补贴资金书面申请、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按具体申请项目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培训补贴资金花名册》(附件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附件3);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6.申请住房保障补贴的还需提供:企业出具的无住房证明、租房合同、房租发票(税务局可代开)。
7. 申请培训补贴的还需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须提供培训协议和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发票。
(四)申报程序
各类用人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后,持申报材料向公司注册地地(市)人社部门(驻藏央企、中央驻藏分支机构及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具体为:
1.培训补贴。区内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开展岗前培训结束后,向人社部门提供第(三)款1-3、7项申报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
2.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我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1年后,持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各项补贴资金拨付各申报企业账户,企业及时将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支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并向人社部门提供转帐依据或支付凭证。
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同一申报企业再次申报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1、4、5、6项申报材料。高校毕业生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的,新就业企业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1-6项申报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享受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企业按照每名高校毕业实际就业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10年。
2017年1月1日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10年,并按合同相应期限计算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高校毕业生租赁各级政府提供的公租房,按照住房建设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区外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毕业5年内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到区外企业就业的。
(二)补贴项目及标准
1.生活和住房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分别按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每人每月生活补贴和住房补贴,补贴时间最长可达5年。
2.路费补贴:对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2000元路费补贴。
(三)申报材料
1.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4);
2.毕业生身份证、毕业证、《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
3.主管单位或用人单位政工人事部门录用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劳动合同》(企业就业)原件和复印件;
4.工资发放清单(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5.社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经办机构公章)。
(四)申报程序
高校毕业生到区外就业满一年后,由毕业生个人或受委托人持申报材料到高考时户籍所在地地(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高考时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西藏民族大学的毕业生到拉萨市人社部门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毕业生个人银行账户。
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按年度进行申报,上年度已经兑现过区外就业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的高校毕业生,需要申报新年度的补贴时,只需要提供第(三)款中第1、4、5项申报材料和在岗证明(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校毕业生在区外企业就业合同期满离职后在其他企业就业后,可继续申报生活补贴、住房补贴,提交上述第(三)款全部材料,并注明原就业企业名称和兑现补贴时间及金额。高校毕业生区外企业就业享受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5年。
2017年1月1日前,在区外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2017年1月1日后的合同期限,可按上述规定,申请生活补贴、住房补贴,申请补贴年限与2017年1月1日前的合同年限合计不超过5年。
在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区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时户籍为西藏的高校毕业生)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20号)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一次性求职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7年1月1日后,在西藏高校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我区生源在区外高校就读的高校毕业生,向所在高校申请,依据当地省、区、市文件执行),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享受助学贷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按毕业当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一次性求职补贴书面申请;
2. 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5);《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6);
3.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同时提供与享受低保户主关系证明)、个人残疾证明、建档立卡证明、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合同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程序
一次性求职补贴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提出申请,在读学校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向自治区人社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资金拨付学校,学校将补贴支付到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资金渠道
各类补贴资金从同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资金支付实行预算制,由各级人社部门设立专户,分账核算,年初制定资金预算,对符合条件的用人企业、学校和毕业生个人,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兑现各项补贴资金,每年10月进行一次清算,年终由财政部门统一核算、审计。
五、管理与监督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补贴。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就业的;
2.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
3.导致补贴应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高校毕业生在规定年限自主创业失败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从公职岗位离职后,到区内企业就业或区外就业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各类就业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三)各级人社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补贴、资金发放台账,加强基础管理,有效甄别享受补贴高校毕业生及企业的真实性,对申请补贴的毕业生、申报单位、补贴项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在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官网或办公场所公示5天,无异议后,兑现补贴,防止出现套取、骗取资金现象。
(四)申报单位、毕业生个人及相关经办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各类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级人社部门按季度将资金支付情况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各项奖补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7)、《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附件8)和享受政策毕业生详细信息花名册报自治区人社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六、其他
(一)本细则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做好我区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4〕86号)废止。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生活、住房保障、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附件7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内企业就业各项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地市人社局填报)
附件8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区外就业补贴资金兑现情况表(地市人社局填报)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藏人社发〔2017〕142号
各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
根据《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若干意见》(藏党发〔2017〕9号)精神,为抓好我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的政策落实,我们研究制定了《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来源
执行本通知所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创业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政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基本生活费补助政策所需经费,由各级人社部门从中央、自治区、地(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和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中列支(尽量从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中安排)。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得规定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内容或附加条件,不得出现推诿、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情况进行摸底,科学预测,将相关补贴资金需求纳入年度预算。
(三)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要在全区积极推动就业服务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积极利用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全区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执行情况数据库。各地(市)人社局要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工作(由自治区就业局制定统计表另行通知)。
(四)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对落实政策及时、得力的单位,将在全区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的单位,将在全区通报批评。此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将纳入就业创业工作考评。
三、联系方式
(一)政策执行部门
1.西藏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创业服务指导中心
电话:0891-6321775地址:拉萨市夺底路24号
2.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891-6364490地址:夺底北路17号
3.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电话:0892-8835301地址:日喀则市黑龙江路22号
4.山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局
电话:0893-7825053地址:山南乃东区泽当镇三湘大道16号
5.林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电话:0894-5822402地址:林芝市巴宜区青年路3号
6.昌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电话:0895-4830158地址:昌都市卡若区茶马路
7.那曲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电话:0896-3822075地址:那曲地区拉萨南路02号
8.阿里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服务管理局
电话:0897-2824171地址:狮泉河镇陕西路18号
(二)全区政策执行监督部门
1.区纪委驻人社厅监察室
电话:0891-6845915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42号
2.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电话:0891-6845843地址:拉萨市北京西路42号
四、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基本生活费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一)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2017年1月1日后取得营业执照。
(三)中职毕业生同等享受待遇(下同)。
二、支持标准
(一)对个人创办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独资公司等),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二)对2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农民合作社、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等):
1.对2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2.对3人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3.对4人及以上合伙创办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启动资金支持。
同一名高校毕业生不论创办(包括合伙创办)企业数量多少,在全区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一)个人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或各地市、各区县人社局均可办理,该证书全国通用);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伙创办的企业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到相应部门提出申请:
1.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合伙人中所有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在工商机关已经备案的公司章程。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核对后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申请人前来签订《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享受创业启动资金支持政策协议》(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协议签订后,人社部门应及时将全部资料审核汇总,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二部分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经营场所内创业,且实际发生房租和水电费的。
二、补贴标准
根据全年支付房租、水电费的原始凭据计算总费用,如总费用低于2.4万元,按照实际费用由给予补贴;如总费用高于2.4万元,按照2.4万元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发放,最长5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市)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创业经营场地租金及水电费补贴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份之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五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房屋租赁合同、收据、水电费缴费票据等原始凭据即可。
人社部门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三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一)初次享受补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取得营业执照1年以上。
二、补贴标准
(一)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个体经济的高校毕业生,按其以个人身份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二)自主创业1年以上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数额给予补贴。
补贴从2017年(包括2017年)以后开始,补贴时间10年,其中1-5年期间给予100%补贴,6-8年期间给予50%补贴,9-10年期间给予30%补贴。
三、申请部门
(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自治区工商局的,在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办理;
(二)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地(市)级工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人社局申请办理;
(三)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为县(区)级工商局(工商分局)的,在登记所在地县(区)人社局申请办理。
四、所需材料及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每年申请一次,实行先缴后补,每年5月前申请上年度补贴。
申请第一年度补贴时,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携带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原件及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6.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申请第二年度至第十年度补贴时,只需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启动资金及相关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上年度上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在收到申请材料时,应当面检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汇总后,分半年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第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
一、范围条件
西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高考前户籍在西藏的高校毕业生、区内高校的毕业生),离校未就业的,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基本生活补助:
(一)享受补助的第一年应为毕业5年以内(毕业年度为第一年,以此类推)。
(二)2017年7月1日后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开展孵化。
(三)须取得营业执照。
二、补助标准
高校毕业生进入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或创客空间开展孵化的,对其给予每月1660元(每年最高2万元)的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时间最长2年。
三、申请部门及流程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基地管理机构应每月向其发放1660元的生活补助(孵化第12个月,发放生活补助1740元),所需资金由基地管理机构先行垫付。次年5月前,基地管理机构填写《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创业基本生活补助申请表》(下载网址:www.xzldjy.com),并提交以下材料,向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上年度垫付资金:
1.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2.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函》复印件(中职毕业生不提供);
3.领取补贴的高校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
4.入驻协议;
5.每月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表(包括补贴人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人社部门的经办人员应将自治区劳动就业服务局提供的垫付资金相关材料分半年提交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资金由人社部门负责兑现。
-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科技型中热点推荐
- [2023-03-30]王君正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 [2023-03-29]叫我们怎么不歌唱
- [2023-03-29]西藏自治区隆重举行纪念西藏百万农奴解放64周年系列活动 王君正出
- [2023-03-29]【铭记历史 筑梦未来】《见 证》
- [2023-03-29]叫我们怎么不歌唱|幸福藏家人的“表情包”
- [2023-03-29]我市举行“升国旗、唱国歌”仪式隆重纪念西藏百万农奴解放64周年
版权归 西藏自治区生产力促进中心 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