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国税发〔2017〕7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科技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税务干部学校:
为切实落实好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以下简称《通知》)关于激励中小企业加强研发支持创新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提高优惠政策管理水平确保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和西藏自治区科技厅联合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服务和管理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电话:0891-6834192)、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高新处,电话:0891-6825650、6836039)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17年7月18日
西藏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服务和管理指引
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支持力度,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便于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了解和掌握国家、自治区相关优惠政策,现结合实际需要,特制定本指引。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四)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方法
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税务共同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前期准备工作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简称《价办法》)规定,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财政、税务共同制定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具体操作程序
根据《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可对照本办法自主评价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认为符合条件的,可自愿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注册登记企业基本信息,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对企业填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内容是否完整进行确认,内容不完整的,在服务平台上通知企业补正。信息完整且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在服务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信息库并在服务平台公告;有异议的,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自治区科技厅为入库企业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三)资格评价后续管
1.资格更新:根据《评价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已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
2.资格撤销:根据《评价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科技厅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的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着精简、高效、便利的原则,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评价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负责联合自治区科技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具备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信息统一进行资料备档、信息共享和对外公示,并根据公示名单向所属各税务管理机关分配税收优惠落实工作。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对在西藏自治区内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凡符合国家和我区鼓励类产业范畴的,在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取得的收入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范畴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本)(修正)》、《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14年本)》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西藏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的通知》(藏发改产业〔2017〕296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号)文件,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执行。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9年12月31日以前形成的无形资产,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摊销费用,可适用《通知》规定的优惠策。
2.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评价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企业按上述《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的,其汇算清缴年度不得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3.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应将按照《评价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登记编号填入《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栏次。因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而被科技部门撒销登记编号的企业相应年度不得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已享受的应补缴相应年度的税款。
4.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规定,在西藏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包括西藏驻区外企业及入驻藏青工业园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暂免征收除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采矿业和矿业权交易行为除外)。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本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减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或《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2016〕195号)规定执行。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107〕34号)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六)我区以上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采取备案类管理方式,统一进行资格备案和资料报备,并对外公布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单,名单内的企业自行到各税务管理机构登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自治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可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附件: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指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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